摘 要:司法鑒定管理體制尚不健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司法體制的深化改革,且不能完全適應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的“健全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制”新要求。具體而言,司法鑒定管理體制,特別是偵查機關內設鑒定機構在准入門檻、程序實施及標准適用方面仍有待完善。短期之內,可通過細化准入細則、嚴格准入程序把控“入口”;通過制定科學的標准適用規則嚴抓“過程”,以期改善偵查機關內設鑒定機構現狀。長遠來看,實現“自偵自鑒”制度向“偵鑒分離”制度的改革,更有利于司法鑒定管理體制的健全統一,具體可嘗試獨立偵查機關內設鑒定機構或者偵查機關內設鑒定機構與高校合並等方式。
关键词: 司法鉴定;自侦自鉴;侦鉴分离;鉴定机构
中图分类号: DF8 文献标志码: A doi: 10.3969/j.issn.1671-2072.2020.03.003
文章编号: 1671-2072-(2020)03-0014-05
摘自《中國司法鑒定》2020年第3期
全文見附件